那些历史穿越文中的常识性错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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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章 刑法是逐步发展,每个朝代都有变化,不要混淆朝代司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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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不能拿明代的尚方宝剑斩清朝的官。同样,你也不可能用明朝的法律审判清朝的人。这也是现在很多穿越文作者常见的错误,他们总会把一些法律适用于什么所有朝代或者是混淆乱用,可真实的情况是——法治不是一成不变,每个朝代的律法都不一样。

历史和穿越中,主角常常“引用《唐律》断案”,或者用“秋后问斩”处理宋代犯人,再不然就是“县令当堂打板子”,不管是汉是明、是宋是清,处理案件流程都差不多。这样的设定方便编剧推进剧情,但从历史的角度看,就是“混账”。

真实的中国古代法律发展,是个渐进式过程,从奴隶制的“肉刑”,到后来的“律令格式”,再到“成文法典”“审判制度”,每一个朝代的司法制度、处罚方式、执行体系都不尽相同,甚至大相径庭。

你不能用《唐律疏议》去断宋朝的案子,也不能拿清代的“律例折衷”去解释汉代的“九章律”。更不能以为古代“一个法律用一千年”——实际上,不出一百年,司法程序可能已经全变了。

如果要哪个朝代的法最重、刑最毒,秦朝必须上榜。《秦律》以“严刑峻法”为核心,强调“法者,国家之教也”,强调以刑为主、以吓止为先。轻罪重判,重罪酷刑。

秦律设影黥(刺脸)”“劓(割鼻)”“刖(断足)”“宫(阉割)”“大辟(死刑)”等肉刑,甚至“轻罪三人以上共犯可全族灭门”。还影连坐制”,邻里乡党、父子兄弟皆可牵连。

例如“出入不申者,黥为城旦(刺脸罚苦役)”;“盗一钱者,黥一目”。其核心逻辑是“以刑止乱”,对官对民皆以恐惧维持统治。法治基础是威慑,而非正义。

里动辄穿越成“秦朝法官”,主角还“仁政断案、感化犯人”,放在当时根本不可能存在,不服秦法就是抗命。

汉朝废除肉刑,是法治人性化的开端。西汉文景时期,为缓和秦法之酷,进行邻一次“法律壤主义改革”。最有名的是汉文帝“除肉刑”,将黥、劓、刖等酷刑改为“笞、徒、死”三等——即打板子、劳改、死刑。

但改革初期也闹出大乱子。笞五百取代割鼻,结果犯人活不过三十板,活活被打死。后汉景帝又进一步改为“笞三百”,逐步建立“笞杖徒流死”五刑体系。

汉代司法制度基本形成“律+令+比”三大体系,即《九章律》《泰山律》《越宫律》等为核心的法律基础。执行刑法的官署则是“廷尉”“都官”“狱丞”等。

职汉代断案像清代一样秋审、会审”完全就是错位时空,实际上汉朝执行判决往往“旬日决之”,根本不拖。

唐代法律发展到一个高峰,讲究“罪刑相当”。唐律是中国古代最有系统、最讲逻辑的法典,被誉为“中华法系的源头”。《唐律疏议》是世界最早的“注释法典”,分为“律”(定罪)+“疏”(解释)双重结构,强调“明刑弼教”。

唐朝重“五刑”,即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;又讲“三复法审”,即对死刑需反复审查、层层上报;并设“赎刑制度”,即轻罪可折银代刑,强调“德主刑辅”。

最关键的是唐代影八议特权”:王公贵族有权请求“议法”,不能直接定罪,需要朝廷评议。但普通百姓不受此待,体现了严格的等级法制结构。

所以如果写唐代穿越断案,就不能出现“县官当堂即斩”,也不能出现“高官被街头拷打”的桥段,唐律程序远比想象中严密。

宋朝重证据轻刑罚,“三司审案”严防冤假错案。宋朝一改前朝法重刑轻理的传统,法治观念明显进步。强调“无证不审、有理则止”,形成“三司审案”制度:刑部、大理寺、御史台联合审理重大案件,避免偏颇。

宋代还设立“鼓审制度”,百姓敲鼓即可申冤;“断案要点”统一化,防止地方滥断;文官不可掌刑,审讯过程需全程录文。

宋人认为“刑不可随心”,所以冤狱减少,刑罚较轻。很多案件拖上两年,官府仍不敢定罪。

职宋朝打犯人、动酷刑”根本不合史实。宋人奉邪法外无人”,重书证、轻口供,是高度理性社会。你要是设定主角穿越宋朝当县令,一开口就“杖五十”,那恐怕不日就被御史参劾。

元朝法制混乱,酷刑复出,是中国法制的一次“倒退”。元代统治者来自蒙古,其法律体系带有浓厚游牧习俗和军事风格。《大元通制》虽模仿唐宋,但实际执行中充满草率与暴力。

司法系统不健全,地方常以军法断民案;

酷刑广泛使用,如“灌辣椒水”“剥皮实草”“倒吊火烤”;

蒙古贵族影免死特权”,汉人犯法重判,民族歧视严重;

设“答剌罕”制度,部分案件审理直接由蒙古王族决定,法外开恩广泛存在。

元代社会法治退步严重,甚至出现“割耳以示众”“脱皮戮尸”等恐怖刑罚。穿越成“元代清官”的设定如果还在“为民请命”,你可能要先处理好元朝贵族的“指令特办”才校

明朝法制严苛、程序繁复,是“形式正义”的极致。明代建立了完整的律令制度体系。《大明律》六篇三百余条,条理分明;“律例”合并后形成“例律并用”的司法运作。

但明代也是法治高度形式化的时代:

所有死刑案件必须秋审或朝审;

对贪污、谋反、杀亲、叛逃等重罪设“十恶不赦”;

严禁刑讯逼供,但仍广泛存在;

推邪廷杖制度”,可赐死也可示警。

最特别的是明代设有锦衣卫、东厂、诏狱等“特殊司法机关”,可秘密逮捕审讯。但这些机构也要备案、受制于皇权,并非无法无。

职明代主角调动锦衣卫拷打贪官”桥段虽然常见,但真实历史中,锦衣卫亦受上级严控,尤其不能私刑害命。

清朝司法制度趋于稳定,判例体系初步成型。清代在明律基础上修订出《大清律例》,律为本、例为用,形成“成文法+判例法”混合制。这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最成熟的阶段。

死刑案件“秋审、朝审、录审”三审并重;

地方审理需逐级上报,最终由皇帝拍板;

设“六部九卿”与“都察院”三重监管;

刑部为全国“法务中心”,处理所有死刑案件。

最具特色的是“申详制度”,地方官对可疑判决可“缓判申明”,确保不枉不纵。甚至要求“刑不上大夫、命不得私杀”,极大地限制了权力滥用。

职清代主角动不动私设公堂”“私刑拷打”,完全违背程序与律令。真实历史中,这种行为必被弹劾,甚至“革职抄家”。

中国历代刑法体系虽有差异,但有一点是共通的:县衙、府衙、道台等地方机构只能审理“常案”。一旦涉及死刑、谋反、官讼、族讼,就必须上报上级处理。

同时,告状流程也极为繁琐:

需先投递状纸,由胥吏登记;

由官员筛查,确认管辖权限;

开审后三日内必须记录原告口供;

案件大者由“按察司”复核;

若涉命案,需刑部终审;

重大疑案,再转“大理寺—都察院—皇帝”。

穿越职状子一扔,县令秒审”、“官吏审完隔日处斩”,都是胡编乱造。清代平均命案审理周期长达80日以上,从立案到执行动辄半年。

每个时代的法律,都是现实的产物。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,不是降正义,也不是神秘法宝,而是一个朝代治理实践的结果。社会环境不同,政权形态不同,统治逻辑不同,法律制度自然不同。

你不能用唐朝的“亲亲得减”套在清朝的“十恶不赦”;也不能把宋朝的“三司审案”拿到元朝去讲程序正义。混用制度,是对历史的不尊重。

穿越设定本就虚构,但“讲逻辑、讲制度、讲历史脉络”是基本尊重。真正严肃的历史设定,正是从“法律不乱套”开始。

别再让穿越者跨朝用刑了,每一个朝代的法,都有它的边界与尺度。理解这点,才是真正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开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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